海南师范大学二级学院毕业生就创业工作经费拨付及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1
(海师办[2017]7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二级学院毕业生就创业工作主体作用,提高二级学院毕业生就创业工作水平,努力实现毕业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稳步提高,学校决定加大二级学院毕业生就创业工作经费拨付力度并加强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二级学院是指全日制毕业生培养学院,毕业生包括年度预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每年按照毕业生生均50元经费设立二级学院就创业专项经费,其中,直接拨付生均20元给二级学院作为毕业生就创业工作启动经费;其余生均30元作为毕业生就创业工作促进经费,根据学院就创业工作成效与学校毕业生就创业工作年度量化考核结果并按如下款项拨付。
(一)毕业生初次就业率≥85%的学院,学校再拨付生均10元。
(二)毕业生初次就业质量(含签约率、升学出国率、自主创业率)排在前十名的学院或就业质量较前一年提高5个百分点的学院,学校再拨付生均10元(两项不重复)。
(三)在《海南师范大学毕业生就创业工作年度量化考评办法》中,第1-16条的考核结果总得分≥50分的学院,学校再拨付生均10元。
第四条 按上述条件拨付各二级学院后的余额,学校再全部平均奖励给初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各排名前三的学院。
第五条 就创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的就创业教育指导及活动、就创业工作设备采购、就业市场建设、就创业工作相关教职工学习培训、就创业工作调研等与学生就创业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按年度执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使用好专项经费,做好各项就创业工作,圆满完成学校就创业工作目标任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检查就创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