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本科学生导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14
海南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本科学生导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根据学院人才培养定位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本科生是学院全职在岗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是教师职责年度考核内容之一。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每届一般不少于3人,不多于8人。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应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以自身高尚师德、深厚的学术素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影响和教育学生;妥善处理与学生的关系,对学生一视同仁。
第四条 本科生导师主要在专业、选课、学习、就业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并帮助学生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咨询、组织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及从事学生工作的本院职工,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导师做好导师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基本职责如下:
(一)开设导师课程。导师课程包括指导学生进行专业性设计(论文)与创新的讨论式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专业实习或实践指导等三项基本内容。导师应有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稳定的研究方向,按专业教学计划中专业拓展课程的基本要求,为本人所指导的学生开设导师课程。
(二)指导学生修课。导师应熟悉本专业培养计划、课程计划及学籍管理制度,向学生介绍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课程结构、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指导学生正确认识所学专业,选择专业发展方向、合理选课和安排学习进程,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帮助学生释疑解惑。
(三)指导学生科研。结合导师课程,充分利用实验室和研究室等本院和社会科研资源,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践实训、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科研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开展思想教育。关爱学生,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支持和帮助学生辅导员,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中存在的身心健康问题;帮助学生进行职业规划,为学生求职和就业选择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五)提升学生专业技能。提升学生专业技能是导师最主要的职责。导师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特长,对所带学生进行一对一的辅导,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
(六)参与学科竞赛等指导。导师要积极参与学生的课外科技活动指导,推荐与帮助所指导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比赛,特别是数学建模、互联网+和挑战杯等的比赛。
第七条 根据教学进程和学生需求,导师可以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对所带学生进行指导,除导师课程的安排以外,每学期与学生面对面交流次数应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过学校处分的教师当年不可被选派为本科生导师;导师在任职期间外出进修或者访学半年以上者,应向学院提出申请,为指导的相关学生配备第二导师或重新选派指导教师。
第九条 本科二年级上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导师的选择。本科生导师的确定以系为单位进行,本着双向自愿选择为主、学院统筹安排为辅的原则。学生根据学院的要求选择导师,一般地,统计学专业的学生选择统计系教师,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大数据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选择应用数学系教师。参考以下程序,各系可制定实施细则:
(一)公开教师介绍。每位教师必须公开自己方便学生选择导师的相关资料。
(二)学生自愿申请。学生通过了解教师的相关信息,选择导师,填写志愿申请表。
(三)导师选择学生。导师根据学生申请,确定其所指导的学生。
(四)未被导师选上的学生或者未选定学生的教师,由院(系)结合师生意向统筹安排,导师和学生应服从安排。
(五)确定名单存档。学院将最终确定名单存档备查,并分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要求更换导师的,于每年第二学期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所在系应在四周内决定是否更换导师。决定更换导师的,系为学生重新安排导师,并报学院教务办和学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应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积极主动、认真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每个学期的选课计划必须征求导师意见,获得导师同意。
第十二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为本校教师年度岗位职责考核内容之一,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绩效分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组织“优秀本科生导师”评选活动,对本科生导师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本科生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学院学工办和教务办制定具体的评优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然。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由数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