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01
依据《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海南师范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严肃我校硕士研究生请假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到院里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二、除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外,研究生平时应坚持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需出具校医院证明,外出就医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签字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批准;两周以上,由导师签字,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签字,最后由研究生处长签字批准方可。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四、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实需要,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提出意见,由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研究生因参加学术会议、项目调研、试验、社会实践等需要离校出差的,同样需要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限根据具体工作安排而不定期,不受第四条限制;
六、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返校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七、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除按《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的规定处理,外出期间的一切过失由本人全部承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20-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旷课30-50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四)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研究生节假日离校外出,不属于请假,但须将其动身日期和行动事项告知导师。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