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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4-09-10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学计划
(一)课程教学计划编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二)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一般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一般由各学院安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各学院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尽可能实行“一课多师”的教学方式。每门专业必修课程一般应确定3-5名教师分专题或方向进行集体授课,增加课程的信息量,提高授课效率。
(四)研究生处于每学期倒数第4周前完成下学期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编制工作。各学院于每学期倒数第2周前完成下学期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编制工作和分专业、年级的课程表编制工作,并通知任课教师和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需报研究生处备案。
(五)课程教学计划一般不做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所在学院出具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的情况说明,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课程学习
(一)任课教师在接到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后,要认真备课,制定切实可行的课程教学计划,因材施教,通过讲授、专题研讨等教学方式,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课程教学效果。课程教学计划须于距开课1周前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备案。
(二)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并做好研究生考勤等课堂管理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三)研究生必须按照相应年级、专业的课程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如因故不能上课,须报任课教师同意。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须重修该门课程。
(四)任课教师如因故需要调课,须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公共课程教师须报研究生处批准),教学秘书做好调课登记备查。
三、课程考核
(一)课程学习结束后均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一般有考试和考查2种考核方式。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一般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专业选修课程可以通过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但要保证考试课程占有一定比例。
(二)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须在距考核2周前完成试题(含评分标准)拟定工作。拟定的试题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需要统一印制,并存档。公共必修课程的试题由研究生处统一印制。
闭卷考试时,须有2名以上教师监考,研究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纪的研究生,按《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考查课程的任课教师须在距考核2周前完成考查方案(含评价标准)拟定工作。考查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审核材料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存档。
(三)考试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英语课程开设2个学期,每学期考试1次,总评成绩取两次考试成绩的平均数。考试课程评分为60分及其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考查课程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考查课程评价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四)任课教师须于考核结束后1周内完成考核评价工作,填写《成绩表》,并将研究生考卷和成绩表交给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须于每学期放假前协助学院分管领导完成对考核材料的审核工作,无异议后学院分管领导在成绩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归档备查。
(五)研究生在学习某门课程的过程中,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六)研究生考试课程评分低于60分,或考查课程评价为不合格的,须重修该课程。因培养方案修订不再开设需重修的课程时,由指导教师修改该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指定改修课程,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方可改修。
(七)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提交缓考申请,并附上证明材料。缓考申请获批的,参加下一次该课程考核。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考核成绩记零分或不合格,且不得重修。
四、教学档案管理
(一)为使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有据可查,并为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提供参考资料,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档案管理由研究生处负责,专业课程的教学档案管理由各学院负责。
(二)教学档案是指研究生课程教学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记录材料,主要包括研究生教学计划、课程表、课程教学计划、考勤表、试卷(附评分标准)或考查方案(附评价标准)、研究生考卷、成绩单等。各单位须根据课程教学工作进程及时收集相关档案材料,于每学期结束前完成该学期各类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三)各单位要安排专柜存放研究生教学档案,并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保护工作。

五、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