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变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6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变更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和诚信水平,针对科研项目变更事项,特发此通知。
项目变更的原则各级科研项目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处作为校级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变更申请进行初审,正式变更需经立项主管单位审批。立项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变更前,项目应按照原计划执行,项目组不得擅自变更。
二、变更时间要求
项目变更须在项目执行时限中期前(不得超过执行时限二分之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立项主管单位对变更时间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变更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
因不可抗因素,科研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的,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本项目组成员中或本学科内部,提名该项目的负责人。
(二)项目组成员变更
因不可抗因素,项目组成员无法参加研究的,可以根据实际参加研究情况变更人员、调整项目组成员顺序和分工。项目组成员变更须提供相关变更人员实际参与研究的成果佐证材料,并提供相关变更人员书面签字同意的意见书。
(三)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原则上应按时结题。确实由于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结题的,可提出延期结题的书面申请。
(四)其它变更
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其它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情况及变更对于课题的影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科研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