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科研业绩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科研成果的登记,强化科研业绩考核,推进校院两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成果登记
第二条 学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审核业务培训工作由科研处负责。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为本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审核工作第一负责人。机关、教辅等单位的科研成果归到对应专业的二级学院进行登记。
第四条 对申请登记的科研成果,二级学院要严格审核,并在学院公示。在审核中发现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
第五条 科研成果登记时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原件由二级学院自主存档管理。
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的科研成果登记仅登记当年的科研成果,不得逾期补报。收录论文因检索滞后而造成当年未能提交相关材料的,可延期到第二年补报。
第七条 每年的科研成果登记审核后,二级学院须于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之前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进行汇总,并编制年度科研成果目录汇编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人文、社科类和理工农医类)。
第八条 对延误报送的二级学院,必须作出书面说明,经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报。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补报的,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补报的二级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延后一年发放。
第九条 我校教师登记的科研成果适用于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等,未经登记审核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承认。
第三章 科研业绩认定
第十条 二级学院依据本学院每年的科研成果登记审核结果,负责对本学院教师下列科研业绩进行认定。
1、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引进科研业绩认定
2、海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评选科研业绩认定
3、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科研业绩认定
4、海南省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科研业绩认定
5、海南省“省优”专家选拔科研业绩认定
6、海南省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科研业绩认定
7、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认定
8、海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特殊津贴科研业绩认定
9、申报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五级副教授科研业绩认定
10、申报国务院“特贴”专家科研业绩认定
11、图书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科研业绩认定
12、岗位聘任科研业绩认定
13、导师遴选科研业绩认定
14、学科及学科带头人科研业绩认定
15、其它科研业绩认定
第十一条 科研处对二级学院的科研业绩认定工作负有宏观指导、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责任,并负责对二级学院的认定结果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认定程序:
(一)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必须在审核结果上签名,审核结果在本学院进行公示。
(二)公示结果由本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报送相关部门。
(三)科研处负责对第十条的9、10、11款中的科研业绩认定负责全面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即正式存档,完成认定程序。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在科研成果登记审核和科研业绩认定工作中,存在以下错误的,学校将予以相应处分。
(一)存在弄虚作假的,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负领导责任,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二级学院登记审核的科研成果,在当年或以后的应用中,发现因所在学院审核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师或学校利益受损的,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负领导责任,并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对涉及本条(一)、(二)款错误的学院和有关人员学校将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涉及的人员由科研处向学校建议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称职。涉及违反《海南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将按有关条例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